世界曾氏宗親總會九龍分會有限公司組織大綱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世界曾氏宗親總會九龍分會有限公司。
第二條
會址設在香港九龍深水埗大埔道192號五聯大廈八樓B座。
第三條
本會創立之宗旨如下:
(01) 崇奉宗聖子思想,宏揚孝道精神。
(02) 不得牽涉政治及參與本港或其他地區政治活動。
(03) 增進宗誼,調解宗親間糾紛。
(04) 救濟貧苦,助難扶危。
(05) 提倡教育,設獎學金及興辦教育慈善基金資助有志向學之適當曾氏人士。
(06) 辦理一切信托。
(07) 捐助非牟利團體或香港政府舉辦之慈善及公益事業。
(08) 為海外宗親服務,在可能範圍內指導或協助辦理回港事宜。
(09) 編印會刊報導會務,與各地宗親通訊交換知識,發揚曾氏文化。
(10) 本會認為適當時得買受、批租、交換,或以其他方式獲取任何產業及業權或附帶之錢銀轇轕。
(11) 本會認為適當時計劃將本會任何地產作建築用途或加以開拓。或承受本會地產範圍內所有樓房屋宇及本會地產範圍內任何建 築物加以修改、拆卸、修理或粉飾。
(12) 本會認為適當時出售、按揭、經營及租賃任何產業及樓宇或將業權轉讓。
(13) 如會務上需要款項,本會得借款週轉。
(14) 本會認為適當時得捐款支持本港或其他地區之慈善公益事業。
(15) 本會認為實現上述各項宗旨得接受捐贈或支持有關團體。
(16) 本會得從合法途徑募捐籌款以進行上述宗旨。
(17) 不論任何行政機構、個人或團體,凡足以協助達成本會之宗旨而本會認為有此需要者,得與之聯絡商取特權,及遵照彼此 所定約章享用種種權利。
(18) 本會得採用任何正當方法以達成上述各項宗旨。
第四條
本會所有收入及財產,用途僅限於辦理本會組織大綱所述事項,不得將任何部分直接或間接以股息、紅利、溢利等方式付與會 員,惟本會僱員應得薪金,或本會會員及其他曾付出代價為本會服務者,其應得之工資則不在此限。又本會理監事成員不得受薪,除歸還墊支零用款項,及上述貸款 利息及租值之外,任何理監事成員皆不得接受本會錢物,一切業務上往來則不在此例。
第五條
本會會員皆負擔有限責任。
第六條
如本會結束時,凡屬本會會員或退會未及一年者,對清還本會所負債務及辦理結束事宜費用應負責任,至所負擔數目將不超過五元。
第七條
如本會辦理結束時,清還所負債務之後,所餘財產本會不得將之分派與會員,祗能轉贈負有與本會同樣宗旨之社團,而此等社 團一如本會組織大綱第四條所述,不能將所獲利益及財產分派與會員者。並在本會解體前由會員指定受益社團。若一時無法決定,可向高等法院申請裁判,倘無效, 然後將之捐作慈善用途。
第八條
本會設置帳冊記載所有收支數目,物業,往來帳項等,凡本會會員均可查鴃A但必須遵照本會現行章則所規定之時間及方式。本會帳目每年結算一次,並交核數師審核。
第九條
本會組織大綱及章程以中文本作依據。
世界曾氏宗親總會九龍分會有限公司具呈人姓名、住址、職業如下:
曾昭成商香港。
曾馬輝商香港。
曾憲鑑商香港。
曾向源商香港。
曾馬發商香港。
曾玉生商香港。
曾燕美商香港。
公元:二零零七年十二月十八日。經辦律師簽署:
世界曾氏宗親總會九龍分會有限公司組織章程。
釋義
第一條
本會章程條文所用詞句將作如下解釋:
【本會】
世界曾氏宗親總會九龍分會有限公司。
【會員】
世界曾氏宗親總會九龍分會有限公司會員。
【法例】
指香港法律第三十二章公司條例。
【週年大會】
指根據章程召開之會員大會。
【會員大會】
指一般會員大會,不論是否每年舉行一次或特別召開之會員大會。
【注冊地址】
指本會辦事處地址。
【書面】
指除親函外並包括活體字印刷,石版印刷及打字機打字。單數詞義可作為眾數及眾數可作為單數詞義。每一詞義男性、女性及無屬性均可用。
第二條
本會章程根據公司條例參訂,所用詞句釋義,一如公司條例所適用者。
第三條
本會創立之宗旨,本會組織大綱經有載述。
會員
第四條
本會會員人數伍佰人。
第五條
(1) 已具呈申請立案為有限公司及在獲準立案之日仍屬原有曾氏宗親總會九龍分會。均為本會會員。
(2) 所有曾氏宗親及其直系親屬,品行端正,及同意遵守本會章程者,皆得申請為本會會員。
第六條
凡申請加入為本會會員者,須由一會員署名介紹,填具申請表格附同(一寸半)半身相片交理事會,通過後始成為本會會員,永遠會員須繳交入會費壹佰元。
第七條
本會會員無需繳納任何會費。除本會舉辦活動需募捐籌集經費另議。
第八條
如申請加入為本會會員,經過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後一個月內仍未繳交入會費基金者,若無充分理由解釋延遲交費原因,理事會得取消其入會資格。
第九條
如有會員變更住址,必須在適當時間內將新地址或通訊處通知本會秘書處,否則所有信件概照原有地址寄發。
第十條
本會會員之義務如下:
(1) 遵守本會章程。
(2) 服從本會決議案。
(3) 加入本會舉辦之福利事業。
(4) 協助本會促進會務。
(5) 介紹宗親入會,本互助之旨。
(6) 繳納會費,贊助經費,響應本會募捐籌款。
第十一條
本會會員享有的權利:
(1) 表決議。
(2) 創制,複決及罷免職務。
(3) 享受舉辦一切福利。
第十二條
本會會員所享有前一項所載之權利外,並可被選為本會理監事成員。
第十三條
本會會員所享受之權益僅限會員個人,並不得轉讓,如會員身故或退會,則該會員一切權利亦將之喪失。若有會員退會不論所因何故,該會員應付各費必須付清。
第十四條
如會員明知故犯,違背本會章則,或有不法行為有損本會聲譽者,理事會得決定革除其會籍,衹要在集議前七天通知該會員,使能用書面解釋原委。一經革除會籍,即喪失所有權利。
會員大會
第十五條
首屆會員大會須在本會獲準立案一黎諞嵽挐z事會擇定日期地點舉行,但不能遲過立案後三黎諢C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將每年舉辦一次,並不得超過距離上屆開會時十五個月,其日期及地點則由理監事聯席會議決定之。
第十七條
前項所述會員大會稱為尋常會員大會,此外則稱為特別會員大會。
第十八條
理事會認為必要時得隨時召開特別會員大會,倘有理事成員十人或會員三十人以上連署請求,或根據法例第113條執行者,亦可召開之會員大會通告。
第十九條
根據法例第116條第二節所載有關特別會議,必須于七日前通告全體會員,或刊登報章,聲明集會地點,日期及時間,如有特別事故,須將事由列出,至發出通告手續,下文將有述及。
第二十條
如有遺漏,或通告已經發出而會員仍未收到等情,將不影響會議進行,任何議決案皆可生效。
第二十一條
非常會議須于二十一天前發出通告述明開會理由,同時該議決案須有多數通過始為有效。
會員大會程序
第二十二條
尋常會員大會主要省覽財務結算,聽取理事會報告及核數師報告,改選職員,聘定核數師等。此外其他事項須經特別會員大會取決。
第二十三條
除本會章程另有規定外,凡會員大會須有會員二十一人親自到會,始足法定人數,如會員大會不足法定人數,將不得進行會議。
第二十四條
本會會員大會將由會長主持,如會長缺席則由理事長充任,理事長缺席則由副理事長,副理事長缺席則由監事長,監事長缺席則副監事長。
第二十五條
本會召開會員大會時,如會長及正副理事長在規定開會時間十五分鐘後仍未到會者,則推舉到會會員一人擔任主席。
第二十六條
在會員大會規定開會時間三十分鍾後,不足法定人數到會時,如屬徇會員請求而召集會議者則撤消之,否則改期下週同一日依原定時間地點舉行,屆時在規定開會時間三十分鐘後倘仍不足法定人數,即以到會會員人數做為法定人數,照常進行討論一切事項。
第二十七條
凡會員大會不足法定人數開會者,在大會同意之下,主席得將會議押後另定日期地點召開之,但休會後所討論事項衹限上次休會時未畢議案,不及其他。如會議延遲十天以上,則須再發通告召開之,一如原來召開會議大會辦法施行。
第二十八條
凡會議大會提案均以不記名選票方式表決,除非在宣布結果前由大會主席提出,或到會會議有權表決者二十人以上請求改用投票方式表決,主席即行宣布以記名選票方式表決結果,不論是否一致通過或多數贊同或否決,並登載于會議錄以作佐證。
第二十九條
不論用舉手方式或不記名選票方式表決,如雙方票數相等大會主席有權加投一票。
第三十條
如非獲得大會主席野i,會員每次發言時間不得超過五分鐘。
第三十一條
凡新加入本會為會員未及三個月或欠會費未交者,均不得享有表決權。
理事會監事會
第三十二條
本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三人並設理事長及監事長;
(1) 理事會有理事廿七人候補理事五人。
(2) 監事會有監事九人候補監事三人。
第三十三條
如遇理監事成員中途出缺,將由候補理監事以選舉時所得票數多寡依次遞補,以後該候補理監事將擔任所填補之職位直至當屆任滿。
第三十四條
理監事成員任期為每四年一屆,連選得連任。
第三十五條
理事會為適應會務需要起見得召開理監事聯席會議。
第三十六條
任何理監事成員皆不得支取酬金。
第三十七條
理監事成員除本職外必要時得兼任其他職務。
理事會
第三十八條
本會一切事務概由理事會處理,除須經由會員大會取決者外理事會得權宜辦理,但以不抵觸法例及本會章則為限。倘本會章程有所修訂,理事會在修章前所辦理事務同樣生效。
第三十九條
理事會負責本會行政執行一切職權。
第四十條
(一)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四人,由理事成員互選之。
(二)秘書處設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一人由理事成員互選之。
(三)下列各部門正部長一人副部長一人:-
(1)總務部(2)財務部(3)福利部(4)文教部(5)康樂部
(6)調查部(7)宣傳部(8)交際部(9)婦女部(10)海外聯絡部
《甲》
理事會職權:
理事長:
對內領導職員執行會務,對外代表本會,倘有重大決定,得召開特別會議, 或理監事聯席會議處置之,如理事長公假或出缺,由副理事長遞充,正副理事長公假或出缺,則由總務部長署任之。
(01)總務部:
辦理一切會務及不屬其他部門管理事宜,保管產業器皿財物等。
(02)財務部:
辦理現金收支,銀行戶口,及會計事宜,保管證書摺據等。
(03)福利部:
辦理會員福利事宜。
(04)文教部:
辦理本會刊物、會報、族譜等事宜。
(05)康樂部:
辦理會員有益身心,及一切健康娛樂事宜。
(06)調查部:
辦理本會對內對外調查事宜。
(07)宣傳部:
辦理本會對內對外宣傳事宜。
(08)交際部:
辦理本會對內對外聯絡感情事宜。
(09)婦女部:
辦理本會婦女美容保健育嬰家政常識講授等事宜。
(10)海外聯絡部:
辦理為海外宗親服務事宜及本會對海外聯絡事務之聯系。
《乙》
秘書長 :
保管印信、卷宗、處理會議錄及收發文件,召開會議及編訂議事程序、整理會員名冊,稽核收支事項等。
第四十一條
理事會認為適當時得推選理監事成員或本會會員任小組委員授權辦理一切。小組委員一經委任出,即須遵照理事會釐定規定執行理事會賦予職務。
第四十二條
除本會章程另有規定之外,理事會得召集會議以處理會務,編定議事程序,必要時並得將會議押後。
第四十三條
理事會每月最少開會一次。
第四十四條
如有理事會成員過半人數,或本會會員三十人用書面請求者,理事會得即時召開理事會會議。
第四十五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十一人出席始足法定人數。
第四十六條
監事會之職權為監察會務稽核本會收支事項。
第四十七條
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四人,審查部長一人副審查部長一人,稽核部長一人副稽核部長一人,由監事會成員互選之。
監事會職權:
監事長:
代表會員監察會務,審查各部門工作情況,彈劾違章職員,倘有重大決定,得召開特別會議處理之;如監事長公假或出缺時,由副監事長遞補之。
審查部:
檢舉職員,會員之違章,違法事宜。
稽核部:
視核本會日帳、月結、預算、決算等是否符合會章事宜。
第四十八條
除本會章程另有規定者外,監事會得召集會議以推會務。
第四十九條
監事會每三個月最少召開一次會議,監事長並得依時召集會議。
第五十條
監事會會議法定人數為五人。
第五十一條
監事會會議提案以多數贊成取決,如付表決時雙方票數相等監事長得加一票。
理監事成員資格
第五十二條
如理監事成員有下列等行為即喪失資格:
(1) 宣佈破產者。
(2) 根據法例第208條或260條之規定不容野R任理監事成員者
(3) 癲癇或神經不健全者。
(4) 用書面辭職者。
(5) 有危害當地政府行為或犯嚴重刑事案而判罪者,但違反交通則例者除外。
(6) 經特別會員大會通過罷免其職守者。
第五十三條
任何理監事成員在任期內,如有破壞本會信譽或妨礙會務或監守自盜等情,本會得召開會員大會罷免該員職守,而另委他人以承其缺。
名譽會長
第五十四條
凡曾氏宗親享有聲望者,理事會得聘任為本會名譽會長,任期四年一屆。
選舉理監事成員
第五十五條
理監事會改選將于每一屆任滿前二個月內舉行。
第五十六條
籌備改選小組委員須依章于第一次會員大會及以後每四年舉行一次之週年會員大會時選舉出全體理監事成員選舉手續將依照下述規則執行。
第五十七條
籌備改選小組十一人由理事會推定之。
第五十八條
理監事成員每四年選舉一次,選舉方法得由會員大會表決,若無其他變更理監事會改選手續將如次:
(1) 本會將享有表決權之會員名單印就寄發與會員。
(2) 各會員可從名單上圈選理想人選,于選票發出後十四天內依照理事會指定日期,投入本會預設 之投票箱內。
(3) 投票票箱將由現任理監事會主持開票。
第五十九條
籌備改選小組委員選出後一個星期內即須召集會議進行選舉事宜。 改選小組委員同樣享受被選權。
會議紀錄
第六十條
理事會須將下列事項妥為登載于會議紀錄:
(1) 職員之任命。
(2) 每次出席會議之成員姓名。
(3) 理事會擬定之規則。
(4) 會員大會即理事會議決案。
會議紀錄如經該次會議之主席或下一次會議之主席簽署,則作為會議錄內容有關事項之確實證據,除非有事實以證其非,否則任何會員大會或理事會會議皆視為合法,及其會議記錄載之議決案均生效。
獎勵
第六十一條
凡曾氏宗親捐助入會費一百元以上者為永遠會員,可免繳基金及會費,並根據所捐數目多少而分別獎勵之:
(1) 捐助壹萬元以上者為永遠名譽會長由本會贈送本人八寸瓷相懸挂本會以留紀念。
(2) 捐助伍千元以上者為永遠名譽會長由本會贈送本人六寸瓷相懸挂本會以留紀念。
(3) 捐助伍千元以上者為永遠名譽顧問由本會贈送本人六寸瓷相懸挂本會以留紀念。
第六十二條
凡本會會員熱心愛護本會,同時為本會服務有相當表現者,本會給予獎賞以資鼓勵。
第六十三條
本會永遠名譽會長、顧問及永遠會員將與普通會員有同樣權利。
印信
第六十四條
理事會須將本會鈐印妥為保管,非經理事會議決野i不得擅用。
第六十五條
所有文契須加誑遠|鈐印者,必須由理事長簽署,并由副理事長及正副監事長五人中一人附簽始為有效。
第六十六條
本會開出支票,付款票據,署名立欠單及一切證明等,須由正副理事長一人簽署,並由財務部長或總務部長附簽。
帳冊
第六十七條
理事會須將本會帳目及有關一切收支事項及資產負債情況作確實之簿記。
第六十八條
本會帳冊須存會以備理監事會查鴃C
第六十九條
財務部長負責保管所有帳冊契據,經收會費捐款及本會一切收益。財務部長簽發收條即為交收憑證。存款如超過港幣伍佰元須存入理事會認可之本會銀行戶口。倘有充裕積存,理事會得酌商運用存款投資于穩固事業,但須設置帳冊將投資事業清楚登記。
第七十條
理事會得指定何時何地及在何種情形之下始得將本會帳冊供會員查�? 除根據本會章程規定或理事會同意或經會員大會授權之外,任何人皆不得查墨遠|帳冊及卷宗。
第七十一條
理事會須依法例122條規定將本會收支事項提交會員大會省覽。
第七十二條
在會員大會舉行前七天,須將本會損益結算書及核妥財務報告書印就,連同召開會員大會通告一並寄發與會員。
第七十三條
本會核數師可根據法例131、132及133條聘定之。
第七十四條
理事會帳目核妥後經會員大會通過三個月後則作為實數,如有錯誤須于此三個月內更正之。
通告信
第七十五條
本會將通告信照會員在本會登記之地址寄發,或派員送達。如用郵寄,付郵後二十四小時則視為業已將通告信送達各會員。
第七十六條
本會通告將在本港二間中文日報刊登,通告登出之日則視為當天業已將通告發出與會員。
保障
第七十七條
本會章程適合公司條例150條規定。設本會因會務措置不當招致損失,除非本會理監事成員或其他職員在執行職務時明知故犯致虧職守,否則保證不受牽累。同時本會銀行存款、信托或其他事業投資意外損失,任何理監事成員並無責任。
結束
第七十八條
本會組織大綱第七條所述有關結束事宜將適用于本會組織章程。
日期:
2007年12月18日
